寿光人才提示:因病离职该怎么补偿?
按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在哺乳期间,预产期或者病假期间是不允许被解雇的。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对这块始终存在误区,而且不知道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某公司的小王,在该公司已经联系工作7年了,近期因查出疾病住院治疗,他的病情不能短期内到岗,于是公司给予其商量,提出解雇劳动合同,给予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那么该补偿款项是否合理?如果小王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又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属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假如你选择了辞职,解除行为的主动性从原先单位一方转到了你的一方。员工辞职在《劳动合同法》上没有那么多条条框框,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可。这样一来,单位无所谓你是否医疗期满,也无所谓补偿是否合法,都可以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
所以如果你还没有写辞职信,建议你选择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把医疗期未满的工资和替代通知金都考虑进去,远多于七个月的工资。如果已经写了辞职信,那你也很难去仲裁讨回什么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