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
2007年04月19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4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 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2014年7月30日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研制的机构应当具有与实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原材料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并保证所有实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运行。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样品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第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
境内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生产企业。
境外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外合法登记的生产企业。
境外申请人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或者备案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为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而进行的产品研制工作应当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产品生产工艺的确定;注册产品标准的拟订;产品稳定性研究、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产品性能评估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产品研制,也可以采用不同的实验方法或技术手段,但应当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二条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产品生产工艺的确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拟订,产品稳定性研究,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确定,产品分析性能评估,临床评价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可以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产品研制,也可以采用不同的实验方法或者技术手段,但应当说明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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