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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liaohongsen
125.82.17.*
2015-05-25 19:16:03
**条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
          市重点建筑项目、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市)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报建后开工前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批手续,领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
    第三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
金已经落实: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己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同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想了解更多信息,重庆土建施工公司www.pllhs.com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们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
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条  在建工程困故中止施工6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
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虚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原发证
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
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
产等企业);
    (三)工程建设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注
册并颁发执业资质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王)注册监理工程师;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口
    建筑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接受专业培训,经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
证书。
    第八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30日内,
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审批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T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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