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23.72.102.* 2017-02-23 15:10:46 |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江西上饶带湖路一家宾馆盗窃该宾馆当天营业款1200余元,后该宾馆前台营业员发现后立即追赶王某。被告人王某在逃跑中为制造混乱,顺利逃脱,将所盗赃款1200元抛撒空中,后因路人捡钱阻断追路,王某因此逃脱。后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对其作了行政处罚。
【刑事案件律师www.010falv.com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构成盗窃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是争议的焦点。盗窃罪既遂的标准历来是刑法理论中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在盗窃罪既遂的标准问题上论点很多,有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损失说、失控说、失控+控制说、控制说等等,*有代表性的观点为控制说和失控说、失控+控制说。
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已经实际取得对财物控制的就是盗窃既遂,未实际取得对被盗财物控制的为未遂。但如果采取这种观点,有放纵犯罪之嫌。如王某盗窃后将赃物隐匿于某处被乙发现,乙将赃物盗走,此时,由于王某未实际控制该物,因此无法认定王某盗窃既遂。
比较以上观点,失控说似乎更有利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也便于司法机关区别盗窃既遂和未遂;控制说似乎更有利于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维持诉讼平衡;而失控+控制说似乎更贴近犯罪构成要件说的要求。当然,公安机关将犯罪行为作为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而公诉机关又予以追诉的,也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因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既遂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