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简单快捷的免费行业信息发布平台
·手机版 ·注册 ·登录 ·会员中心 ·忘了密码 ·导航 ·帮助
名站在线LOGO
·设 为 首 页
·收 藏 本 站
·新 站 登 录
网站首页
|
行业供求
|
行业产品
|
行业公司
|
站内检索
|
行业资讯
|
网站导航
|
链接交换
|
流量交换
|
网友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业贴吧 > 话题


行业贴吧

(注意:网友的发布表不代表本站立场。)
回复话题
发新话题
返回列表
话题: 盗窃罪的既遂构成
法律咨询
223.72.102.*
2017-02-23 15:10:46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江西上饶带湖路一家宾馆盗窃该宾馆当天营业款1200余元,后该宾馆前台营业员发现后立即追赶王某。被告人王某在逃跑中为制造混乱,顺利逃脱,将所盗赃款1200元抛撒空中,后因路人捡钱阻断追路,王某因此逃脱。后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对其作了行政处罚。



  【刑事案件律师www.010falv.com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构成盗窃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是争议的焦点。盗窃罪既遂的标准历来是刑法理论中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在盗窃罪既遂的标准问题上论点很多,有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损失说、失控说、失控+控制说、控制说等等,*有代表性的观点为控制说和失控说、失控+控制说。



  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已经实际取得对财物控制的就是盗窃既遂,未实际取得对被盗财物控制的为未遂。但如果采取这种观点,有放纵犯罪之嫌。如王某盗窃后将赃物隐匿于某处被乙发现,乙将赃物盗走,此时,由于王某未实际控制该物,因此无法认定王某盗窃既遂。



  比较以上观点,失控说似乎更有利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也便于司法机关区别盗窃既遂和未遂;控制说似乎更有利于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维持诉讼平衡;而失控+控制说似乎更贴近犯罪构成要件说的要求。当然,公安机关将犯罪行为作为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而公诉机关又予以追诉的,也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因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既遂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

共0个回复
回复话题
发新话题
返回列表



新站登录--网站简介--流量交换--名站收藏夹--广告服务--友情链接--免责声明--联系我们--意见建议--违法举报--侵权举报
Copyright 2005-2024 名站在线[fwol.cn]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粤ICP备17047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