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 58.211.2.* 2018-03-10 12:00:01 |
关键词:郑州打离婚官司的律师询问:宣告婚姻无效方式
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宣告婚姻无效方式就是以上提到的,对于婚姻无效的宣告,一般是要通过法院的途径来解决的,需要通过起诉,上诉等手段为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并且,法院一般在受理无效婚姻的宣告案件时,会对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热线:15324885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