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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郑州交通事故免费律师咨询电话
58.211.2.*
2018-04-26 11:35:26
  

 关键词:郑州交通事故免费律师咨询电话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至多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扣留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现将以上合法的期限整理如下:扣车后至作出委托鉴定3日。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532488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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