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 58.211.2.* 2018-05-19 14:54:16 |
案件详情:
1984年,李某和赵某夫妇生下了儿子李甲,但由于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小孩,便经人介绍将刚满6个月的李甲送给了一直无法生育的周某一家,同时签订了收养协议,办理了相关收养手续。李甲被收养后改姓周(周甲),并且与亲生父母再无往来,1996年,李某一家又得一子李乙。2003年李乙之父李某因车祸丧生,家庭又一次陷入困境。到2009年母亲赵某也因病休息在家,14岁的李乙从此生活无着落。无奈之下,经多方打听,找到了同胞兄长周某,请求周某念同胞兄弟之情,每月给他一定的生活费。但周甲因长期与养父母生活,且并不知道自己还有一个从未谋面的亲生弟弟,便断然拒绝了弟弟的要求。李乙既失望又气愤,便将周甲告上了法庭,要求周甲每月承担抚养费。法院是否该支持李乙的诉讼请求呢?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解答: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
本案中,由于周甲被收养,并且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因此他不仅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解除,而且与弟弟李乙之间的兄弟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两人之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他现在生活比较富裕,但已无义务给付李乙抚养费,所有法院并不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更多法律知识直接拨打郑州咨询律师电话:15324885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