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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
ping12345
113.71.215.*
2021-04-15 15:34:07
**章 总则

1.1为了合理地鉴定失信行为,为了合理地确定失信行为的责任人,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的鉴定,适用本标准。

1.5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的鉴定,遵循客观、公正、合理、合法、过错的原则。

1.6为防范道德风险,鉴定申请人应提供信用身份证或者**的身份证明并建立信用档案。

1.7世界信用组织[WCO]支持人们在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的原则下,追究失信行为责任人的信用责任。世界信用组织[WCO]鼓励失信行为责任人积极改正失信行为或对失信行为进行积极补救。

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不得从事失信行为。

1.8失信行为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本标准所称高层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等相应级别的工作人员。

本标准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名义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决策系统****人,但因各种原因而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员。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的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本标准所称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该责任因当事人及/或国家部门的**控诉得以承担,属于法律惩诫。

本标准所称信用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名誉损失、机遇损失与心理代价,该责任因信用信息的真实传播而得以承担,属于社会惩诫。

1.9依据本标准出具的鉴定意见,仅为在假定证据资料真实且正确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对一项行为是否失信及责任归属的实质性鉴定意见,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进行裁决。

对于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的原则鉴定意见,应注明“涉嫌”字样。

无论是原则性鉴定意见还是实质性鉴定意见,均属于根据假定的事实或真实的事实发表的观点,仅供各有关方参考。并且,鉴定意见不能替代相关方自身的独立思考与独立判断,相关方应**地、理性地阅读鉴定意见,自行决定其参考价值,并独立承担因断章取义等误读的后果。

1.10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1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失信行为的标准

2.1失信行为是指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即:在没有正当事由的前提下,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且事后不积极补救。以下行为均属于失信行为:

(1)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未善意地遵守法律、法规[如:因怠于或不当(行使法定权利、使用法定权力、履行法定义务)而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益],且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2)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未善意地披露重要事实(如: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重要事实或虚假陈述等),且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3)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未善意地达成契约(如:以误导等不正当的方式达成契约),且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4)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未善意地遵守契约[如:因怠于或不当(行使约定权利、使用约定权力、履行约定义务)而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利],且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5)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对于不合法、无效的契约,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6)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对于自己的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7)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否认他人的正当权利或拒绝或拖延或阻挠他人的合理要求、合理请求、合理诉求,如:否认他人具有信用评价权利,且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被评价方有权否定或质疑信用评价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也有权追究不客观、不公正信用评价意见的责任,但没有权利否认他人具有信用评价权利。因为信用评价权利属于言论自由权利,而言论自由权利属于宪法权利。)。

(8)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辜负他人的合理信赖或合理信任,且之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9)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作出其它不善意行为或其它违反人类普适价值原则的行为,且之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2.2本标准所称合理解释、正当事由,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解释或事由:

(1)该解释或事由被相关行为的受侵害人谅解;

(2)该解释或事由显而易见地令人信服;

(3)该解释或事由符合人类普适的价值原则。

2.3本标准所称重要事实,是指对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事实。

本标准所称契约,是指以书面或其它形式订立的合同、协议、声明、承诺等相应文件。

本标准所称补救措施,是指对自己的不当行为采取的改正措施,一般包括积极赔偿损失、积极改正、积极寻求受侵害人谅解等行为,它表明行为人的良知与善意。

本标准所称法定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的自由作为或利益。

本标准所称法定权力,是指法律赋予的可以使用的[给予或夺取他人权利]的力量。

本标准所称法定义务,也称法定责任、法定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作为或禁止作为。

本标准所称约定权利,是指单方或双方或多方通过契约明确约定的自由作为或利益。

本标准所称约定权力,是指单方或双方或多方通过契约明确约定的可以使用的[给予或夺取他人权利]的力量。

本标准所称约定义务,也称法定责任、法定职责,是指单方或双方或多方通过契约明确约定的应当作为或禁止作为。

本标准所称善、善良,是指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或者:积极维护、增进他人的正当权益。本标准所称善举、善行,是指善良的行为、行动、举措。本标准所称善意,是指主观上追求善良、主观上想从事善行的意愿、意图、意识。

本标准所称正当权益,是指一个人或单位或地区拥有的符合[人类普适价值]的权益,该权益无论是否被[某一空间和时间的法律及/或风俗习惯]支持或反对。

本标准所称人类普适价值原则,是指人类不分时间、空间、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适用的价值原则,如:人的基本权利至上原则、人的发展机会均等原则、奖善惩恶与奖功罚过原则、诚信原则、[利益分配与争端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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